應辦理 關于分清責任界限,打擊出口騙稅以及對真實經營業務出口退稅的建議,稅務總局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的規定,出口企業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不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而是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稅務總局強調,該規定主要考慮企業接受虛開發票等偽造或內容不實憑證的情況下,相關交易未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等,如果對此類交易實行退稅或免稅政策,容易導致變相鼓勵交易雙方違反稅法規定,不利于稅制規范運行。
同時,稅務總局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如果屬于善意取得情形,購貨方能夠重新獲得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按照現行規定,稅務機關日常管理過程中,重點核實出口貨物勞務真實性,對于存在供貨真實性和納稅情況疑點的企業,采取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管理措施。外貿企業與上游供貨商的確存在真實貨物交易、真實出口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后,可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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